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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产品包装上将申请号印刷宣传成专利号

更新时间:2021/9/24 14:15:09    纠错/删除/投诉
信息来源: 个人
地点:德州 » 德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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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51站台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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