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 商家 |
地点: | 贵阳 » 金阳新区 |
详细地址: |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亚太中心1203号 |
联系用户: | lxk168 |
联系电话: |
详细内容:
在标准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很难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用工成本和风险增加,企业转道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门槛抬高、要求严格,减少用工成本、降低法律风险的需求刺激了劳务外包市场,用工单位将注意力转向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不同,采用何种用工方式增进企业业务发展,需要企业多因素考虑,灵活选择。
在劳务派遣形式下,劳动者不再直接受雇于雇主,而是在雇佣者之外的第三方指挥监督下为第三方提供劳动。 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劳动者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下提供劳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的企业收取劳务派遣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外包是由美国学者 Gary Hamel 和 Praha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年代首次提出,是指企业将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的任务交由其他专业机构或组织来完成,核心项目或核心职能自行组织人员完成的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到底属于企业的管理模式还是一种用工形式,目前仍有争议,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大多数企业都是将其重复性、非核心工作外包出去,作为正式用工的补充。
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外事服务行业,二十世界九十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许多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地区输出,劳务派遣开始成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逐渐渗透到建筑、家政服务业、保险业等多个行业。九十年代末期,为了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政府开始鼓励企业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机构出现快速增长。随后,劳务派遣取得突破性的扩张,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从业领域涉及面更广。 由于政府的鼓励和前期几乎没有法律限制,许多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优势来降低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这也刺激了更多的企业在趋利避害的下愿意更多地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甚至挤压了标准劳动关系的空间。
首次在全国性的立法中增加对劳务派遣规定的是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该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规定了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应包含的内容;规定合同期限;明确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定义务。此次对劳务派遣加以规制,但该法并没有实现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发展的初衷,劳务派遣数量依旧急剧增长。 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务派遣中的相关问题,一方面提高了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门槛,并对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另一方面进一步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使用,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可完全代替正常的用工形式;此外,规定了连带责任,对用工比例做了限制。(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51站台网看到的,谢谢!)